主旨:函轉環境部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2月6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15080號函轉環境部115年2月5日環部保字第1151007738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授權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新增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場址之開發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爰修正旨揭細則第12條附表1,訂環境部為該開發行為環評主管機關。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附件資料亦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https://oaout.moenv.gov.tw/la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