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350A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2點規定,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另依第8點規定,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由服務學校調查並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並列冊報本署核定致贈獎金。
三、113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13年7月31日止,請確實調查及審查教師請獎資格。請貴校填寫「附件1_113年各級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人數統計表」、「附件2_113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金請領清冊」及「附件3_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等表件後,列印附件1、2紙本並逐級核章,免備文逕以掛號郵件將附件1、2寄送至本署辦理,另領款收據俟本署另函通知再寄送本署彙辦。
四、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40年資深優良教師者,請提供教師近半年內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檔案大小800KB至4MB,檔案型態為JPG檔,電子檔檔名請註記學校全稱_教師姓名)。
(二)請詳閱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填表說明:表格內各項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注意「下拉選單」及「字數」規定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或不足、格式不符,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提醒教師,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電子檔檔名請註記學校全稱)。
(三)送出前請確實核對資料及金額,並核章。
(四)40年資深優良教師所提供資料,請各校取得教師同意教育部潤飾;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提醒教師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五)各校請依下列截止日期繳交相關資料電子檔及寄送紙本至本署:
1、國立學校:請於113年3月22日(星期五)前將電子檔資料(附件1、2、3)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彙整學校;113年3月27日(星期三)前將紙本資料(附件1、2)以掛號郵寄至本署(以郵戳為憑)。另請彙整學校於113年3月27日(星期三)前將彙整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本署承辦人(e-p229@mail.k12ea.gov.tw)。
2、私立學校:請於113年3月22日(星期五)前將電子檔資料(附件1、2、3)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本署承辦人(e-p229@mail.k12ea.gov.tw),113年3月27日(星期三)前將紙本資料(附件1、2)以掛號郵寄至本署(以郵戳為憑)。
五、檢附「附件1_113年各級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人數統計表」、「附件2_113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金請領清冊」、「附件3_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附件4_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附件5_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釋例彙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