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 處 庶務 組 轉知國有公用土地倘擬提供他人造林使用,由造林人取得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3款之「減量額度」注意事項Post last modified:2024-03-12Post category:庶務組 / 最新消息 / 總務處公告 / 行政單位公告「研商國有土地產生之碳權歸屬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