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訓育組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自修正發布日起生效,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進入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招標程序者,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