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生輔組 交通部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9條,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函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14167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加重無照駕駛罰則,將無照駕駛交通違規者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矯
正教育,以及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內容、時數等。

三、附件依據及說明,請自行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