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4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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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具備下列學經歷之一:
1、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2、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六年以上。
(二)相關專業資格:
1、法律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現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4)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之公務員。
2、教育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制度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曾任或現任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制度之大學專任及兼任教師。
3、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權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或培力工作者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1條第1、2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