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爰併副知相關機關。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