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重要公告>有意申請114年8月1日退休生效者,請於114年3月18日以前將相關表件送至人事室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3 月 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611 號函辦理。
  2. 有意申請於 114 年 8 月 1 日退休之教師,請於 11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二)前檢齊以下證件送至人事室彙辦,俾利配合國教署時程送件。
  3. 公務人員之退休案,請於退休 4 個月前檢附相關表件送人事室彙辦。

◎辦理退休應檢送之證件:
(一)退休核准簽呈(須校長親批)
(二)任卸職年資證明正本:
1.曾經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正本
(有私立學校服務年資,離職證明書須註明○1 是否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2 是否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
2.每任經歷之敘薪通知書或派令。
3.退休人員於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如敘薪通知、派令……)。
4.當事人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涉案或退休(職)及資遣再任…等情事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正本
(四)兼職聘書(行政職、導師)正本
(五)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如曾改名,所提供資料須有該項記事)。
(六)畢業證書(大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 40 學分班結業證書))
(七)教師證(有私校年資需另附試用教師證;如曾任教不同階段請提供各階段教師證)。
(八)曾購買新制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繳費證明。
(九)存摺封面影本(臺銀、合庫或一銀任 1 家)
(十)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十一)銀行優惠存款存摺影本(請先向本室索取開戶證明後再至臺灣銀行開戶)
(十二)具有軍職年資,請檢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所佐附資料務必載明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