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本部前於113年12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6932A號函,請貴校轉知並督導所屬教育人員依相關「學校未成
年照顧者」辨識指標,及早發覺「學校未成年照顧者」,俾介入協助及挹注資源服務。
二、經實施後,本部國教署為掌握實務運作情形,經徵詢各地方政府、學校代表及兒少議題專家等之意見,簡併「未成
年照顧者」辨識問項如下,請貴校轉知並督導所屬學校教育人員依下列問項續辦辨識「未成年照顧者」:
(一)家內有因傷、病、障礙或衰弱之成員,而需要學生來照顧(照顧內容包括:需要帶照顧的家庭成員去看醫生、
外出參加活動,或者協助他梳洗、如廁、處理情緒)。
(二)因需要提供照顧,影響學生的學業或生活。
三、另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之「脆弱家庭服務專區」(連結網址https://www.sfaa.gov.tw/SFAA/default.aspx),已提供相關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以協助辨識及評估,並業於「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臺」內增列註記欄位,引導脆弱家庭服務社工適時提供協助。該部續於114年5月14日以衛授家字第1140960459號函頒修正「脆弱面向、脆弱性因子及參考樣態」、「家庭脆弱性指標」(自114年7月1日實施)一案,本部業於114年5月26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40048805號函請貴校轉知所屬教育人員配合辦理(諒達),其中修正重點相關「未成年照顧者」已納入脆弱家庭評估指標如下:
(一)考量兒少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對其身心發展及受教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脆弱性因子增列「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
(二)因應實務,家庭脆弱性指標新增「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脆弱性因子,並列為高度脆弱性。
四、請貴校持續督導所屬教育人員,依上開辨識問項及現行機制落實辦理,並提供相關追蹤關懷、就學扶助及輔導事宜。另為瞭解及掌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內之「未成年照顧者」人數,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填報「學校未成年照顧者
評估暨轉介服務執行情形表」(如附件),以作為教育政策規劃之參據。
五、檢附「學校未成年照顧者評估暨轉介服務執行情形表(空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