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室轉知花蓮縣政府修正「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二條、第六條,業經花蓮縣政府114年2月18日輔教終字第1140022835A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2月18日府教終字第1140022835B號函辦理。
二、有關重大違規事件學生定義修正為:
(一)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二)家庭或犯罪事件、糾紛、其他足以影響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並經學校獎懲會議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