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 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 具教育部檢定或審定之教師資格,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 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 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 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 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誌、期刊或學報者。
- 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 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 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 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 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 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 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優異者。
- 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 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 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 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 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 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線上申請: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二)每年受理一次,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截止受理,申請者須 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本會就該次申請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核發客語薪傳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