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健康中心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8月22日以衛授疾字第1130100972號 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 措施」,並自同年9月1日生效Post last modified:2024-09-03Post category:健康中心 / 學務處公告 / 最新消息學務處 健康中心案係將第四類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修正為 「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1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