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體衛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有關學校受中聯油脂公司問題油品影響所生消費爭議之團體訴訟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5年7月28日召開之「研商中聯油脂公司油品事件校園團體訴訟」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協助受中聯油脂公司問題油品影響之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辦理消費爭議團體訴訟,本署已於旨揭會議請承辦本案校園團體訴訟之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台消會)就實務作業可行性予以考量。據台消會於會議中說明,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有關申請期限及補件彈性:據台消會說明,本案團體訴訟申請收件截止日期訂為115年10月30日,該期限業已考量適逢暑假期間及學校實務作業所需時間酌予延後,爰截止日期不再展延。惟考量學生重新編班、轉學及畢業等因素,學校如於截止日前尚未及完成全部資料蒐集,得先提供初步申請資料,其餘相關資料得於1個月內補件,以兼顧團體訴訟辦理時程及學校實務作業需求。

(二)有關申請文件及個人資料蒐集:本案雖以學校為單位協助彙整申請資料,惟實際提出團體訴訟之申請人仍為個別學生或教職員工,爰每位申請人仍須填具基本資料表、讓與同意書及未與業者和解之切結書等3份申請文件,並均須提供正本;未成年學生並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前開文件係辦理法院團體訴訟所需之必要資料,爰仍請學校協助蒐集及彙整。

(三)有關問題油品使用菜品資料之行政減量:請學校提供問題油品批次及相關菜品資料,係依過往團體訴訟經驗,作為後續法院審理所需佐證資料。考量本案受影響菜品範圍較廣,為減輕學校逐筆整理資料之行政負擔,學校僅須於使用問題油品之供餐單(表)上,將相關菜品以打勾或螢光筆標記方式註明即可,無須另行重新製作供餐資料。

(四)有關賠償金發放方式及求償金額:考量現行詐騙案件及個人資料安全風險,不宜於團體訴訟申請階段蒐集學生個人金融帳戶資料,爰規劃賠償金統一由學校統籌劃撥及管理;並建議學校妥善留存參加團體訴訟學生之聯絡方式,以避免因學生畢業、轉學等因素致後續聯繫困難。俟賠償金撥入學校後,再由學校向學生及家長確認最終撥款對象及相關細節,以避免衍生爭議。另最終實際獲賠金額仍須 由法院判定,請學校向學生及教職員工說明。

三、另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就同一原因事件致20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情形,已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辦理之機制。爰除本次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協調台消會辦理之校園團體訴訟外,地方政府如考量轄內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實際需求,亦得依相關規定評估洽請符合資格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辦理,以提供受影響消費者多元權益救濟管道。

四、本署將持續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台消會辦理本案相關協調事項,並適時蒐集地方政府及學校實務執行意見,協助反映予相關單位,期在維護受影響學生及教職員工消費權益之前提下,兼顧團體訴訟所需程序及學校行政作業負擔。

五、台消會已更新問題油品校園團體訴訟申請表格,並公告於網站(https://www.cpat.org.tw/page/news/show.aspx?num=326&kind=75&page=1),請確依作業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