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健康中心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8月22日以衛授疾字第1130100972號 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 措施」,並自同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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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係將第四類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修正為 「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1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