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1名新臺幣10,000元,第2名新臺幣8,000元,第3名新臺幣5,000元,第4至6名或佳作新臺幣3,000元。其餘獎項所對應名次獎金如下:
獎項 | 名次 | 獎金 |
特優、冠軍、金牌 | 第1名 | 10,000 |
優等、優勝、亞軍、銀牌 | 第2名 | 8,000 |
甲等、季軍、銅牌 | 第3名 | 5,000 |
(二)團體賽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團體才藝競賽獲獎者,獲團體獎前3名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2至10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5,000元。
(2)競賽成隊人數11至20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2,500元。
(3)競賽成隊人數21至30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
(4)競賽成隊人數31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新臺幣1,500元。
四、申請文件:
申請才藝優秀獎學金學生請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
3-1、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112年4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證件文件影本。
3-2、團體賽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112年4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證件文件影本。
4、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五、申請方式:
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學生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原住民資格後,併同申請表件及申請合格名冊(附件七)彙報主管機關,於113年5月15日前送交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地址: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六街1號)彙整,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且個人賽及團體賽均不得重複申請,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六、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形,概不受理。
七、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八、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書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
九、有關本要點第3點申請資格中有關「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